據應急管理部公眾號消息,應急管理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修改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通知。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罰款程序,依法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,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《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修改征求意見稿)》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(修改征求意見稿)
第一條 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,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,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的規定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(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)及其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和《條例》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,適用本規定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。
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、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,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、經理、局長、礦長(含實際控制人)等人員。
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、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,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,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;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,是指經財務、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。